原标题:广东中萃公司赢了官司还是忧
——深圳傲盛霞公司人为操控给执行法院制造难题 2019年8月27日,对广东中萃公司董事长林榜昭来说,本来是一个值得庆幸的好日子,股权纠纷官司打了10多年,最终赢了,可是他并不轻松,情绪比较低落。日前记者在深圳大梅沙拜会林总时,见面听到的第一句话就是,对手太狡猾了,总是恶意地给执行法院制造难题。 林榜昭提到的“对手”,就是曾经邀请他参加岳阳恒立公司资产重组的所谓金融专家成某某,深圳中技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深圳傲盛霞公司实际控制人,曾经非法集资受到上海某法院判刑的“高人”。林总苦恼地告诉记者,这些年总是陷入股权转让合同的重重陷阱和圈套,身心疲惫,如果合同诈骗嫌疑人不受到法律追究,那就是老天无眼了。
傲盛霞公司无权处分涉案股权
与记者交流中,林榜昭回忆,热心投资让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起死回生,都是真金白银,都是在广东多年打拼的积蓄,都是辛勤劳动赚来的血汗钱,想起来心里难受。2010年9月28日广东中萃公司、深圳傲盛霞公司以及湖南岳阳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对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的合作协议》,以及 2011年8月6日中萃公司、傲盛霞公司以及合同担保方成某某、朱某某签订《关于<《关于对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的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深圳傲盛霞公司在岳阳恒立实业恢复上市后一个月内将其代表广东中萃公司持有的5213万股权无附加条件地划转给中萃公司。 如果按照上述协议来履行的话,那么就不会有后来的纠纷了。可是,事实并非如此。2013年2月8日,因中萃公司出资排忧解难,恒立实业渡过了难关,股票恢复上市交易了。依据协议条款,深圳傲盛霞公司应该返还广东中萃公司5213万股股权。这些,2019年8月27日的最高法民终421号民事判决书上均被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公正判决深圳傲盛霞公司返还5213万股权给广东中萃公司。
傲盛霞公司与华粤公司股权转让无效
林榜昭气恼地说,深圳傲盛霞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所持股权是代替广东中萃公司持有的,而不是傲盛霞公司善意取得,为何把无权处置的股权擅自转给第三人?这种做法,既不讲诚信,又涉嫌构成违法犯罪。 事实证明,傲盛霞公司与华粤公司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深圳傲盛霞公司代持广东中萃公司的股权,是没有权力转让第三人的,所以,傲盛霞公司与深圳华粤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同主体不合格,所签合同自然无效,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 林榜昭告诉记者,在深圳市福田区圣庭苑大酒店签订的《五方协定》是个陷阱。如此重要的合作协议,不是五方代表坐下来公开签订的,而是分头“偷偷摸摸”签字盖章的,并且约定的“五方”中,重要的担保方华阳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公司印章都是伪造的,司法部门已经鉴定。成某某、深圳中技公司根本不具备支付4亿元股权的转让能力,广东中萃公司在误认为华阳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林榜昭强调,《重组的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应该继续合法有效,《五方协议》未成立,各方权利义务自然恢复至原合同上,《五方协议》未覆盖《重组的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深圳傲盛霞公司应当承担1000万元违约责任,中技公司、成某某、朱某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不解的是,深圳傲盛霞公司依照约定代表广东中萃公司持有的岳阳恒立实业股权,并不是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何胆大妄为地与华粵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林榜昭认为,傲盛霞公司除了不讲信用外,仍然存在故意侵占的图谋。他说,《股权转让协议》及履行文书存在明显的伪造内容。得知2013年 10月8日傲盛霞公司与华粤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中萃公司于2014年1月3日将傲盛霞公司持有的5213万股恒立实业公司股权申请查封。前不久,华粤公司向执行法院提交的“收款收据”和“银行流水”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华粤公司对恒立股份不能享有合法权益
林榜昭感叹道,傲盛霞公司与粵华公司“合作”诉讼,伪造诉讼资料,欺骗法院法官,其险恶意图真是司马昭之心、世人皆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代持广东中萃公司股权的深圳傲盛霞公司应该依法归还,这是守法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然而傲盛霞公司没有诚心诚意地执行最高法的判决。这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企图侥幸蒙混过关,还是因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继续操控抵赖呢? 2019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的(2019)最高法民终421号二审判决,深圳傲盛霞公司必须将代持的股份在法定时期内归还给广东中萃公司。也就是说,广东中萃公司依法应该收回5321万股恒立公司股权。可是,深圳傲盛霞公司声称股权已“转让”给深圳华粤公司了。 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么?林榜昭气愤地说,深圳傲盛霞公司简直是胡搅蛮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进行审查,如果深圳华粤公司依法提起执行异议,那么前提必须是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 如前所述,华粤公司与傲盛霞公司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华粵公司对恒立实业股权是不可能享有权益的。退一万步讲,即使协议有效,那么华粤公司只能获得对傲盛霞公司的债权请求权。林榜昭最后露出了慈祥的笑容,他说,华粵公司对恒立股权并不享有实体权利,执行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华粤公司异议申请和恶意诉讼。 执行程序是诉讼过程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保证,也是我国法律得以具体贯彻执行的保障,更是关系到我国的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从林榜昭的心态来看,他始终坚信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执行法院能够秉公执法、严格执行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 ( 记者南雁 景洪 实习生高翔 苏磊 ) 转自:http://www.peoplescck.com/sczh/20200908/1444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