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4户在吉林市蛟河市润辉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屋。购房款付清后,该公司不给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给购房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近日,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居民蔡宝存、金莹、李淑芳、张学富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恳请上级领导予以重视,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一,2019年5月3日,蔡宝存在蛟河市润辉房地产公司处购买一处房屋。该房屋坐落在蛟河市新区E区32栋7号库房,购房款6万元,购房款一次性付清,有购房合同、交款凭证。购房款缴清,即视为购房合同成立,润辉公司却不给兑现承诺,不给办理过户手续。本人于2019年8月2日到蛟河市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其他人也都去了(包括我们四个人)。领导答应尽快办理,过后并没有办理。
在2019年12月26日,本人到省信访部门反映情况,蛟河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了处理意见,让购房人可执办理,不动产前置要件,到蛟河市政务大厅不动产办理产权证书。工作人员说,办不了。购房人于2021年5月12日到省监察委反映情况,至今无果(此事有蛟河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为证)。
其二,2017年2月22日,金莹在润辉公司购买一处门市房。该门市坐落在蛟河市新区E区24栋17号,以55万的价款购买的,购房款一次性付清。购房款付清后,润辉公司也没有给办理过户手续。2020年5月6日,其父亲金某良将润辉公司诉讼到蛟河市法院。法院审理后,判润辉公司30日内为金莹办理房屋产权证。2020年8月10日,润辉公司向省中院提起上诉。中院认为,润辉公司与金莹签订的《房屋买卖预售协议书》合同合法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为蛟河市国有资产的润辉公司无法履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21年3月9日,金某良再次向省高院申请,高院认为金莹与润辉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影响法律效力,但润辉公司并未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不具备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有一审,二审,三审,民事判决书为证)。
其三,李淑芳的门市房坐落在新区E区24栋16号,在润辉公司处购买的。2016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10日,交齐全部购房款576076元,润辉公司也没有给办理过户手续。
其四,张学富的门市房坐落在新区E区27栋21号,在润辉公司处购买的。2015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5日,购房款645000元全部交齐,润辉公司不给办理过户手续。
2018年7月13日,蛟河市国有资产公司揣某民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世纪新村商业网点土地出让金规划大部分基本办完。有关办理房照手续,正在办理中,房照即开始办理协议中的现金回购有待领导研究,在二审判决上纪要(世纪新村称新区)。
2018年11月6日,在(蛟河)市里会议室专题研究抵债门市房及库房问题,由市主要领导王某某主持,二十余名有关领导参加会议。会议决定,解决国有资产抵债给润辉公司门市房及库房问题,重点约定,将房屋直接过户给实际购房人(有2018年11月6日工作纪要会议为证)。
上述事情久拖不决,损害了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给购房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是蛟河市国有资产,蛟河市润辉公司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恳请上级领导予以重视,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尽快还购房人一个公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中视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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