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由一审法院判决的继续履行房屋改造协议,到市中院裁定协议无效,这其中这么大的转折发生了什么?让人感到不可思议。”近日,家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夏都办安庄路的安某涛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2013年3月8日,经双方协商,我与河南大昌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改造协议,面积246平方米,置换安庄路门面房两间约120平方米,套房三套,其中137—144平方米两套,112—117平方米套房一套。房子于2017年盖好分房,开发商分给了一套大约140平方米,一套110平方米两套房子后,拒不履行合同。
试问:经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怎么就变成无效协议?怎么我就欺诈了呢?是不是我可以这样理解,既然无效了,那么我是不是可以把开发商分给我的房子退回给他,然后他把我已经拆除掉的房子还原后还给我,无效了嘛,不就是这样吗?唉,真的是不免让人遐想连篇。 来源:中原房地产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