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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设院诉轻工院侵吞勘察费,请求法院公正裁判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LULU

文\图 舒阳

2016年7月6日,西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设院)与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轻工院)双方自愿组成联合体、作为乙方,共同完成“陕西移动2016—2018年综合接入机房土建配套项目勘察及设计标段2”的勘察及设计工作,甲方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工作地点为陕西汉中和安康,工作内容为设计和勘察。

轻工院是总包、并履行该项目设计范围内所有职责,西设院是分包、履行该项目勘察范围内所有职责。

西设院将勘察费给甲方优惠到《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15年修订版)的58.66%,完成了汉中234个安康182个共416个机房的勘察工作。2019年7月3日向总包方提交了盖章的勘察资料,总包方和甲方均未提出异议,项目在2020年1月已竣工建成投入使用。

按照框架合同约定,总包方和甲方应该及时付款,但四年多分文未付,无奈之下2020年5月21日,西设院将总包方和甲方诉讼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该案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总包方和甲方支付西设院1877582.37元和44873.06元,两者均已履行了法律程序。

西设院告诉媒体,在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一审中西设院当庭发现总包方欺上瞒下、侵吞本单位的专业勘察费用204.4768万元(见一审庭审卷宗卷二127-135佐证)。西设院告诉媒体,设计费取费说明轻工院只告诉了甲方,而对西设院做了隐瞒(见图1

图1

2021年9月1日,西设院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依法判令轻工院向西设院支付专业勘察费1725568元,并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轻工院向西设院支付通用勘察费3192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轻工院承担。

图2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决轻工院支付西设院专业勘察费1277362元(见图2),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2024年1月11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3)陕0103民初15318号,以重复诉讼为由驳回西设院的请求1,以西设院未提交甲方使用该56个站点的勘察资料为由驳回西设院的请求2(见图3)。

图3

2024年1月24日西设院已上诉。

据了解,专业工程勘察费和通用工程勘察费是不同的:招标文件第二章3.2条投标报价依据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15年修订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15年修订版)明确:机房勘察收费包括专业工程勘察费和通用工程勘察费两部分。勘察工作是西设院完成的,轻工院既无勘察资质、又无勘察人员、更无勘察设备、人员更未到现场、轻工院不应收取此部分专业勘察费用,专业工程勘察费每机房4250元和地面测量费每机房2821元都是勘察内容,每机房共计7071元、费率0.5866、每机房专业工程勘察费4148元,汉中234个安康182个共416个机房,专业工程勘察费1725568元,西设院从未放弃收取勘察费用的权利。

西设院总工说,在西设院和轻工院合同纠纷一案中,按重复诉讼对待、违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重复诉讼的3项条件的要求(当事人不相同、诉讼标的不相同、诉讼请求不相同);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两次判决竟大相径庭,立案、缴费、举证、庭审等连“重复诉讼”这样基本的法律常识都能搞错,难以服众。

西设院的证据显示西设院已经依约进行,手续齐全,证据链闭合:甲方下达任务委托单给轻工院,轻工院再下达给西设院,西设院组织完成勘察工作。安康56个机房的资料已按轻工院王新刚所长要求、会同已付通用勘察费的66个机房共122个站点的资料同时移交至轻工院的常会军、常会军写有收条,西设院诉讼请求2、未付的安康56个机房的通用勘察费319200元,同时提交的122个安康站点的资料、其中66个已付、另外56个不付,不合常理;一审判决要求西设院提交“甲方使用该56个机房勘察资料”的证据,不符合民诉法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混淆了总包与分包和甲方的关系。

西设院项目负责人认为:若按重复诉讼和西设院无权举证判决,势必是轻工院得到了本不该收取的勘察费、侵吞了西设院的勘察费,这样无疑助长了不劳而获的风气,于法不容。请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轻工院完全履行其付款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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