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水中花
近日,本媒体收到佳木斯居民马女士的情况反映,称佳木斯的陈海燕以其亲属名义开设佳木斯市诚远房地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公司,陈海燕与其在市检察系统工作的丈夫李岩在开业时宴请朋友和同事,之后向不确定对象借款,以月利2分、2.5分的利息引进资金,又以月利5分或6分向外放贷,从中获得高额利息,进行非法活动。时至2015年年初,由于无力还本付息,马女士等被害人到法院以民间借贷事由分别起诉了陈海燕和李岩,判决生效后马女士等人向佳木斯郊区法院申请执行,但此时陈海燕夫妇二人早已经把所有房屋、车辆等财产都在其亲属名下,致使法院无法执行己生效判决。陈海燕和李岩住着300平方米的豪宅,在哈尔滨和上海以亲属的名义开了好几家超大型幼儿园,可见其早有预谋,主观骗取马女士钱财。陈海燕和李岩玩的是拿别人的钱生钱,在强制执行开始之前,就想方设法转移、隐瞒财产,抗拒执行,致使马女士的生效判决无法兑现,权益无法保障。而作为受理执行申请的郊区法院却对于陈海燕、李岩故意隐瞒财产、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对于马女士提出调查陈海燕、李岩财产的申请置若罔闻,放任二人肆意转移财产,郊区法院无疑没有让马女士在其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马女士发现被执行人陈海燕在佳木斯市绿恒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恒公司)拥有股权,有证据证明,陈海燕委托李磊(李岩的弟弟)顶她陈海燕的名义,在绿恒公司持有其股权。到了2018年6月(2018)黑08民终471 号判决生效后,陈海燕负有给付马女士990万元本金的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陈海燕应该将其在绿恒公司的股权告知人民法院,配合执行生效判决。但是,被执行人陈海燕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去做,而是违反法律规定,继续把在绿恒公司的股权隐藏在李磊的名下,这一点有询问笔录、生效判决都可以证实,李磊也有询问笔录证实以上情况。马女士认为,被执行人陈海燕故意不履行生效判决判定的法律义务,故意隐瞒财产,李磊协助陈海燕隐瞒财产,将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举报到佳木斯市郊区法院,要求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但是,从2023年6月份开始一直到发稿时,马女士的举报仍未得到回应,陈海燕、李岩故意隐瞒财产、抗拒执行的行为仍然持续中。
专家看法
就此案件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张观发指出,根据法发(2011)155号最高院《关于准确理解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19年10月27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千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依据以上两个已知规定,李岩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标准和刑法第225条,犯有非法放贷罪。李岩作为国家机关于部,策划、参与非法放贷,并屡次干扰司法活动,与妻子共同隐匿资产,对我们债权人造成极大的危害,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与国家干部身份格格不入。法院不予对于马女士的举报不处理依法因为不作为,是对于拒不履行判决裁定、隐瞒财产的行为人必须追究法律责任。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1、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清点、责令其保管的财产,隐藏、转、变卖、毁损,转移冻结财产,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碍或者抗拒执行,导致执行工作无法依法进行的;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5、损坏、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等执行设备、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执行罪,一般是指行为人在执行过程中隐藏、转移、出售、损害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导致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以暴力、威胁方式妨碍或者抗拒执行,导致执行工作不能依法进行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