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0][4]=array(); $z[0][4]['typeid']="60"; ?> 深圳 一个高新技术企业悲催的诉讼之路_法观网
返回栏目
首页焦点 • 正文

深圳 一个高新技术企业悲催的诉讼之路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水中花

       深圳市亿思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亿思达科技)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集科研、产品应用、系统平台研发及品牌建设于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集团,总部位于美丽的海滨城市深圳。专注创新显示领域逾十年,亿思达集团由初创几个人的小型企业发展到现在下辖四个全资子公司,一个分公司,拥有深圳、浙江衢州、福建龙岩三大制造基地,拥有高科技人才200余人、员工逾1000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集团。 就是这样一家极具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被一群别有用心的设计套路、恶意诉讼,造成法院误审误判好端端的企业被司法不公,折磨的走到了破产的边缘。
       事件经过
       亿思达是于2004年创立的,是国内最早从事虚拟显示、3D全息显示等创新型显示技术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800多项发明专利,成为业界的佼佼者,法定代表人刘美鸿也曾担任中国3D产业联盟的副会长,为行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亿思达业绩的不断增长,2011年公司引入上海支点投资公司作为资本战略投资股东,为了筹备上市开始了艰苦的努力。2014年,亿思达取得了一项重大创新成果,研发成功了世界首创的3D全息手机。这一创新引起了全球的轰动效应,刘美鸿也因此成就被美国Fast Company杂志评为“2014年中国最具创意人物100人”之一。同时,公司获得了有全球科技界奥斯卡奖之称的"CES创新大奖",以及获得市政府大力支持和推荐并获得了亿思达总部大楼建设项目的批准。
       当时亿思达也引起了华尔街投资大鳄的青睐,罗斯柴尔德、高盛等先后和公司商谈投资,后来与高盛在中国的投资子公司九龙投资已初步达成了2亿元的投资意向。然而,支点却以他们拥有优先购买权和美国市盈率较低为由,不同意引入这个投资。他们承诺由他们来帮我们从国内完成这2亿元的融资,并以支点管理的几个基金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后续的几个投资协议(包括上海恒喆、安徽启源、厦门恒基、游文龙等),协议的总金额约为1.857亿。可惜的是,支点在签订投资协议后,只支付了部分投资款项,并以各种理由终止了投资。
       这个无故的终止投资行为给亿思达带来了严重的财务危机,公司的资金链突然断裂,供应商的货款无法支付,员工的工资也无法按时发放。这导致了100多万台价值30多亿的手机预订单无法及时交付,引发了一系列投诉和法律纠纷,供应商和员工纷纷提起诉讼。最终,公司不得不关闭了亿思达的全资子公司推出3D全息手机的钛客科技,导致多年来的研发成果毁于一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亿,间接损失超过10亿。此外,原本已经和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作的上市辅导也被迫中断,上市进程受到了致命的打击。
       接下来的噩梦和挑战远远不止于此。自2015年至2019年,支点公司一直未能履行完投资协议。在亿思达的极度困难时期,刘美鸿为了推动公司发展,个人不断投入资金,通过融资等方式,投入了将近2个亿来建设亿思达的总部大楼。到2019年底,大楼已经封顶,总工程量的80%也已经完成(4.8万平米总建面完工后价值超10亿)。然而,就在这个时候,支点却伙同另外一个小股东-萍乡纪同的大股东林涛(是个律师)为核心,利用不法手段对亿思达发动了全面的诉讼,试图迫使亿思达破产重组,以达到逼迫大股东出局,以便小股东控制公司的阴谋。这种恶意诉讼行为给亿思达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损失。支点投资公司在中美贸易战和国内实体经济转型困难的大环境下,没有履行股东应有的共同协作责任,却处心积虑地落井下石,想火中取栗。最后,上海恒喆、安徽启源、厦门恒基、游文龙通过恶意、虚假诉讼,将其与亿思达的投资法律关系硬生生的变成了借贷法律关系,办案法院在没有证据支持、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顾事实真相,否认了已经履行一部分的《增资协议》,判令支持了上海恒喆、安徽启源、厦门恒基、游文龙的诉讼请求,导致在法理、情理上都能站住脚的亿思达,却在诉讼活动中惨败。
       刘美鸿先生痛心疾首的对记者说:“正是上海恒喆、安徽启源这样的无良公司,萍乡纪同的大股东林涛之流的行为,破坏了深圳作为全国创新城市的良好创新创业氛围和投资营商环境,他们甚至提供不法行为与深圳法院内部的少数害群之马,里外勾结,运用搞毁我们亿思达同样的手法,坑害了多家深圳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说,具有极其恶劣的社会危害性。
       专家说法
       对此事件,中央电视台特约评论员、中国发展改革报社副社长杨禹指出,上文中提及的司法事件能够投射出一个地方的营商环境,特别是营商环境中的司法环境对于当地企业存活的重要意义,作为高新科技企业相对集中的深圳,这一点显得极为重要。广东省委书记黄坤明就曾经强调指出,“要坚定不移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打好'五外联动'组合拳,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这里面说的“法治化”,就是营商环境中的司法环境,在具体就是司法审判环境。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涉企案件审判执行质效,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本案中,当地两级法院在没有证据支持、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支持一方投资法律关系硬生生的界定成了借贷法律关系,这样审判肯定没有达到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这样的要求,更不会让高新技术企业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dede:type typeid='60' }[field:typename /]{/dede:type}

    Copyright © 2002-2024 法观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