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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费县:民事案件涉及刑事,迳行裁判遭质疑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贾希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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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宝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传宝称,宝源公司涉及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涉嫌伪造印章、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的情况下,费县人民法院竟然置之不理迳行作出(2022)鲁1325民初6400号民事判决。虽然该案已经上诉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他还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将该案一审法官涉嫌渎职、枉法裁判的行为向多个部门进行了反映。

 

民事案件涉及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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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起因是,朱新堂在明知不能代表宝源公司的情况下,使用项目部存在的无人管理状态的“山东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蒙湖项目部”印章与临沂贵辰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木方-模板采购供货合同。直到被起诉到费县人民法院收到法院传票,公司才知道有这么一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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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源公司随即以有人涉嫌伪造“山东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蒙湖项目部”印章进行报案,警方受理案件后询问了相关人员。受案刑事卷宗可以证实:1、夏立管后任项目经理刘金海以不按照其要求抄写证明就不给合同进行要挟,让夏立管伪造签订过涉案合同的证明;2、宝源公司在2021年7月18日对夏立管解除授权,工南公司重新补发授权,夏立管过了半个多月离开项目部,工南公司安排刘金海代管;3、“山东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蒙湖项目部”印章放在项目部办公室,签订涉案合同时山东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蒙湖项目部就不存在了,已经换成工南(北京)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蒙明珠项目部;4、朱新堂不能使用“山东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蒙湖项目部”印章,这个印章平时没有人专门保管,就放在云蒙明珠项目部的办公室抽屉里,办公室抽屉平时也不锁;5、瀚洋公司于2021年7月18日重新与工南签订施工合同,工南公司授权夏立管为项目经理,期限是2021年7月18日至2022年8月18日,夏立管2021年8月份就离开了项目部不干了。

 

法院判决难以服众

宝源公司与一审法官沟通案件涉嫌刑事受案的情况,根据其要求提交移交公安立案侦查申请,遗憾的是案件没有移交而是迳行审理作出(2022)鲁1325民初6400号民事判决。

事实是签订涉案合同委托代理人朱新堂并非宝源公司员工,没有授权,其系在涉案项目办公室抽屉里发现这枚印章后,在明知无权使用的情况下在涉案合同上进行了盖章签字,来永亮法官置这一事实于不顾,作出宝源公司承担责任的判决。

庭审中,诸多被告的主张和提交的证据互相矛盾,不能互相印证。法官没有查清“真实的”事实:1、宝源公司对项目经理夏立管的授权时间,实际上2021年7月18日就解除了授权;2、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为夏立管、马占军和朱新堂,包括宝源公司在内的涉施公司均为挂靠使用资质;3、宝源公司解除施工合同的真实时间,以及工南公司接受签订施工合同的真实时间;4、朱新堂作为涉案合同的签约人能够说明真实的事实关系,没有被追加参加诉讼查清涉案合同签订的全部过程和真实情况;5、没有理清发包人瀚洋公司与施工方宝源公司、工南公司以及转包方创世公司在案件中的先后承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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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宝称,朱新堂与临沂贵辰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木方-模板采购供货合同的时间,宝源公司已经与瀚洋公司解除和施工合同,项目上没有宝源公司的人员,宝源公司不清楚项目的任何情况。如果法院能够查明真实的事实,宝源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涉嫌合同诈骗,应追责

朱新堂在明知不能代表宝源公司的情况下,使用项目部存在的无人管理状态的“山东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蒙湖项目部”印章与临沂贵辰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涉案合同意图使宝源公司承担支付涉案货款的责任属于典型的合同诈骗,该案涉及刑事犯罪,法院应该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李传宝说,下一步,该案无论是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改判还是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庭审都应该查明涉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和挂靠施工资质的公司这一真实的案件事实,依法判决相关责任人承担案涉合同的货款支付责任。

李传宝认为,涉案刑事侦查卷宗笔录的证据与法院审理采信的证据存在诸多矛盾,从证据效力上来说,刑事证据的效力大于民事证据的效力。(2022)鲁1325民初640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该案除了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之外还涉嫌合同诈骗、伪造印章、伪造证据等刑事犯罪。

李传宝呼吁,还宝源公司公道,还司法环境清朗,让其在这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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