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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称其承租蔬菜大棚被村委会强拆造成26.4万元损失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佚名

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要通过信访渠道摸清群众愿望和诉求,找到工作差距和不足,举一反三,加以改进,更好为群众服务。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东坊城堡乡李家窑村养殖场负责人王某强致函有关部门反映称,在没有合法手续也没有与他本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他所经营的大棚被李家窑村委会强行拆除,给其造成26.4万元的经济损失。

       
 
    在一份题为《关于李家窑村委会强拆大棚的情况反映》的书面反映材料中,王某强陈述了事情经过:本人在李家窑村承租种植温室蔬菜大棚,经当年换种、租金口头协议共8户农户。今年2月15日,李家窑村委员出具了一份名为《李家窑村委会申请温室大棚重建征求意见备忘录》,以乡村振兴、在微信群公示一天为由,让8户承包农户签字、按手印,要求拆除农户个人大棚,否则由施工方予以强拆,责任及损失自行承担。

               
           
    3月3日,李家窑村委会未经承租种植人同意,以正在申请之中搪塞于我,也未出示相关合法文件手续的情况下,让8户农户自行拆除温室大棚。拆除后村委会不做任何补偿,导致本人开春前期投入的人力、物力打了水漂,不能实施正常管理,也不能再进行正常的反季节上市批发销售,造成韭菜青苗及所有大棚共计经济损失达26.4万元。

       
 
    在此事件中,由李家窑村委员出具的上述征求意见备忘录,涉嫌违法乱纪,损害承租人经济损失数额较大,明知蔬菜大棚有承租人父子经营多年,前期没有合理的处理方案,事发后以家族势力侵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其一,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流程》,政府公告需要盖章。有章的文件才是正式文件,县里的公示公告,需要合法盖章,公开正式文件合法化,因为涉及相关事项复杂。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管理组织,更要开村民大会进行监督。李家窑村委员出具的上述征求意见备忘录属于公告性质,需要加盖公章。
    在本人发现没加盖公章,电话与村委会相关人员联系后,相关人员回复称“县级各部门领导正在审批之中”。也就是说,备忘录未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是村委会私自下达,涉嫌违法相关程序规定。

      
 
    其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但在此事中,备忘录完全不具有法律效力,他们没有理由,在明知这份备忘录不合法、不合规的情况下,将我经营多年、合法合规的大棚强制拆除。
    李家窑村委会在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的情况下,将本人的大棚拆除后,造成本人损失26.4万元。为此,本人依据 《民法典》第三条、《国家赔偿法》的第四条相关规定,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事实由村委会申请造成,但村委会推诿是8户农户责任,拒绝赔偿经济损失。而乡里不按承租人以经济现场实地受害为依据,没对村委会相关人员进行处理,而是让承租人有能量去起诉去。事实已明摆在那里,这就是乡、村某些干部“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处理方式吗。
    其三,青苗补偿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在青苗处于生长期,未收割时,应当给予土地承包人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但在备忘录中,村委在明知大棚内有青苗的情况下,仍然做出了地上附着的青苗不予补偿的不合理规定,完全无视本人利益,侵犯本人的合法权益,更是直接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归地上附着物、苗木所有人所有。

       

      
 
    其四,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经营自主权不容侵犯。李家窑村委会做出的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行政决定,并强拆我的大棚,严重侵害了我的自主经营权,并导致本人承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说是征求意见备忘录,但整篇看下来却是软硬兼施,大搞一言堂,完全无视本人的利益,严重侵犯我身为合法公民的正当权益。李家窑村委会侵犯我的合法权益,并拒绝赔偿的情形,让我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
    除此之外,现村委会还涉嫌存在不作为、不办事,以及村务不公开、失职渎职的情形。原村支书记胡某某法律意识和群众观念淡薄,在村里独断专行,涉嫌违法违纪,对村民打击报复,村民们反映强烈,但敢怒不敢言;现任村支书张某是其儿媳,某些村干部已形成家族化为胡某某提供保护伞。具体表现如下:
    一,2012年1月15日,胡某某以权势逼迫在任村支书,在没有在村务公开栏公开、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的情况下,把村集体东梁荒地500亩以50年的承包期承包给了不明身份的承包人郭某,承包费仅为1.6万元,费用去向更是不明,导致村集体土地流失,侵犯村民的切身利益。
    二,存在村里的公共收益不公开的情形,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三,村委会存在推诿不作为的情形。本人因在自家耕地上种植杏树,效益不好,向村委会申请恢复耕地,但村委会一直推诿不给盖章通过申请,以权压人。
    四,2020年12月村委会选举中,胡某某(原村支书)为了能让自己的儿媳张某选上村支书,对本村多位村民进行了威胁、打压、恐吓进行拉票,并形成两委班子及其余干部没有走正常的选举过程,而是由胡某某指定某些亲属或朋友当选村干部(可以调查为事实依据)。
    身为我村现任支书的张某,在县城还有另一份工作。其公公胡某某(原村支书)以权代法,村集体在2019年新打机井一眼,以灌溉农田为主,村集体原旧机井一眼供应全村村民饮水及养殖用水,但是在2023年张某没有出具任何的公务公开把原机井改成农田浇灌机井,费用以超出国家标准定价,张某以及村两委班子的某些成员为其充当保护伞。
    五,由乡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提及李家窑村蔬菜大棚和房屋建于1999年,以国家扶贫资金从山沟搬出来新建,但胡某某(原村支书)让每户抵押房产证9千元,才能合法经营蔬菜大棚,导致新建大棚与上报大棚数量不符合,一部分建造大棚资金去向不明。
    我村在拆迁旧村土窑时,胡某某在五分村任职却插手我村事务工作,并组织社会人员殴打原我村村民何某平,更未向村民公开、公示相关部门的补偿标准,只按每间500元发放给村民。
    以上所述内容完全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媒体及发布平台无关。希望上级领导能够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彻查本人所述之事实,对涉案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赔偿我的经济损失26.4万元,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还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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