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水中花
臧女士曾经是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人,后来出嫁到外地。2011年,臧女士的弟弟因生意需要,从董先生处借二十万元钱,而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宁家湾路的一处房产抵给了董先生,并且臧女士的母亲、弟弟,及臧女士本人与董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时有双方的朋友在签订合同现场见证。见证人称,臧女士当时明确表示:“我已经出嫁了,卖这个房子我没啥权利了”。2011年1月12日,董先生将20万元借款也是购房款存入臧女士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图解:面对被臧女士故意损毁的房山墙,董先生非常愤怒
对于臧女士对涉案房屋权属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观发提出质疑,张教授认为,首先,臧女士由于在2011年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以及2011年1月12日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接收董先生20万元借款这两个行为,失去了对于涉案房屋权属,该房屋权属已经转让给董先生,臧女士对于该房屋权属的转让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合理合法,所以,臧女士没有权利反诉董先生,大兴区人民法院驳回臧女士的反诉是正确的,因此,臧女士无权去派出所举报董先生,派出所出警阻拦董先生施工是错误的,是非法干预民事纠纷,是法律不允许的。其次,臧女士由于在2011年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又在2011年1月12日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接收董先生20万元借款,所以,臧女士对于诉争房屋的诉讼权利从2011年1月12日开始,到2013年1月12日结束,臧女士在2021年以后来主张对于诉争房屋的权利,显然已经超出其权利期限,是没有法律支持的,她更没有权利去派出所报案。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董先生是诉争房屋的买受人,他对于房屋的处分与臧女士没有关系,臧女士无权干涉,干涉了就是违法,臧女士用推土机将诉争房屋的山墙推倒,造成2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这是犯罪行为,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况且,臧女士的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发生在党的二十大即将召开之际的北京城,这样的行为极其危险,是标准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给予董先生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