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中国用全球7%的耕地养活了世界22%的人口;作为农业大国,中国是一个耕地资源严重不足的国家,人均耕地仅1.4亩,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40%。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生活保障,是农民的“命根子”!党中央国务院对此相当重视!在近些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耕地保护都是一项重点任务。 然而在河北省邢台市却出现了咄咄怪事:没有和农民签订任何征收协议,土地款就打到了农民持有的粮食补贴账户;农田里的庄稼和果树视而不见,公告居然称“地上无任何附着物”。在这一系列怪事的背后,竟然是未经国家相关有权部门的批准,1000多亩高产农田被当地政府强行征收(使用这个词的是因为当地政府已经将农田里的灌溉设施一一破坏)。 近日,有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宁北街道办王村村多名农民反映:当地县政府在2020年就以建设“宁晋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为名,占用了村里不少高产农田,当初承诺给百分之十的安置地,到现在什么也不给了不说,今年6月份又征收了村里近千亩高产农田(村民说都是水浇地,有的种着庄稼,有的还种着果树,都是基本农田)说是要作为公共建设用地,但是县政府在征收公告上说“地上没有任何附着物”。 这是真的吗?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现状: 近千亩土地被围挡 果树庄稼奄奄一息 近千亩农田被强行征收 在王村村口、宁纺路以东、朝阳街两侧,记者看到大片的土地上麦茬尚在没有种植秋季庄稼,除此之外能看见数百棵果树、上千颗银杏树和其他一些绿化树。
因为无法浇水银杏树看上去奄奄一息 在一片李子树前,记者看到即将成熟的李子掉落一地。银杏树树叶泛黄;花生地里,长在开花的花生秧叶子扭曲着…… 村民: 土地被强行征收 浇地设施遭破坏 村民张振国指着大片奄奄一息的银杏树说,这是他在几年前就栽种的,这种树幼苗长得慢,需要勤浇水多施肥,可是现在无法浇水施肥,因为街道办、村干部把浇地的机井水渠弄断了,还让电力部门断了电,导致树叶枯黄,还有一些都干死了。 “6月11号,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人通知我们,也没有任何我们签订什么协议,我们家的粮补账户就莫名收到了一笔钱,一问邻居,他们也都收到了金额不同的一笔钱款。” “我们不认同、也不认可政府这样征地,征地干什么,征地怎么补偿我们都不知道,他们就自己为我们做主了?!我们问村干部,村干部说‘土地是国家的,你们百姓没有权利知道,凭什么告诉你们’” “随后,他们就把我们的土地圈起来了,断电停水,还派人把出入口把守着,不让村民进出,这样一来,大家麦收以后就没有办法种秋季作物了。我们家的树也没办法浇水施肥。” 机井的动力线被剪断 被破坏的机井 村民赵彦梅站在自家的李子园地头哭泣着说,6月10号那天,她准备去给果树浇水,到了才发现机井已经被断电,她多次找村委会干部,但是始终没有解决浇水的问题。随后几天气温升高到了41°,严重干旱导致不少果子落在地上,经济损失严重。 村民们说,6月15号,村干部派人用围挡拦住了他们的耕地不让进去,村民阻拦不让围起来,争执的时候,有村民录视屏,村干部还让派出所来人删除了视屏,强行带走了村民!在耕地被围挡好几天后,他们才在一个公司运营的公众号上看到征地通知,上面写着征地300余亩,地上无任何附着物。 “真是睁眼说瞎话!明明耕地上既有庄稼也有果树,还有其他树种,政府居然说‘没有任何附着物’,在耕地面积上更是弄虚作假,仅仅这一次征收的耕地面积最少有700多亩!” “我们种果树的,前几年是没有任何收成的,今年开始挂果了,却成了现在这个样子。”赵彦梅说,断水断电不让她浇树,她就拍了一个视屏准备发出去向媒体反映情况,结果公安人员来找她说她传播谣言,还扬言干发出去就要拘留她。 “在给大家账户上都打了钱的时候,就是没有给我打钱,直到我去北京寻求帮助的第二天,手机提示账户进钱了,我寻思这是村干部故意从精神上折磨我!” 街道办: 征收土地都是有合法手续的 在王村村部,等了很长时间没有能见到村干部,后经电话联系,他表示可以在街道办见面。 据村民称,王村目前人口在3500人左右,共有耕地在5000多亩,目前被征收的土地有1000多亩,都是高产田。由于他们手里没有土地承包经营许可证,因此不能肯定都是基本农田,但是有一部分肯定是基本农田。 在街道办,王村村书记俎某和街道办孟副主任接待了媒体。 他们介绍说,这次和上次征地都是合法的,但是所有的手续都在县里相关部门保存,街道办没有相关资料和批文,不过政府已经在网站上公布了预征收公告和征收公告。除了占用王村的土地外还有刘路和八里庄村。目前征地的总面积大概在1000亩左右,准备用来建设一个产教融合教育基地。 王村村的俎书记说,村里关于征地的事,开过村民代表大会,大家也都同意征地。 谈到地上的庄稼和果树的赔偿问题,孟副主任表示:不会不给老百姓赔偿,目前正在走评估程序,评估报告出来后会再次和农民进行协商。 随后,经查阅宁晋县政府网站,发现在2023年3月14日由宁晋县人民政府发布的“2023年第18批次建设用地1号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中涉及王村村土地征收,上面说“拟征收王村村东、和平大街以南、朝阳街以北的土地”,征收目的是“公共利益需要”,开发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征收的土地面积为20.4046公顷,其中农用地20.2484公顷(其中耕地13.3561公顷),建设用地0.1562公顷,无村农民住宅,无地上附着物,无青苗。 “2023年第19批次建设用地1号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公告”中也涉及王村村土地征收,拟征地块和第18批次相同(两次征地应该是一大片高产良田)征收目的也是“公共利益需要”,开发用途也是“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征收王村土地20.9332公顷,其中农用地20.7506公顷(其中耕地为16.8159公顷),无农村村民住宅,无地上附着物,无青苗。 仅仅这两个批次,公告征收王村土地面积就达41公顷之多,绝大多数面积都是高产良田。按照《土地法》和《土地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这么大面积的征占农田,即使不是基本农田,也需要国务院才能审批。 但是在当地政府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网站上都没有能找到上级政府的“同意征地批复文件”。 记者离开不到两个小时,就有人打电话称受街道办领导之拖,要面谈相关事宜,被婉言谢绝。 那么宁晋县政府屡次征收王村村耕地,是否得到省里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呢?答案是否定的。 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明确:未获省政府批复 在7月17日,宁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王村村民代表申请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明确表示“俩项目正在履行组卷报批程序,均未获得省政府批复”。 7月25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给村民赵彦梅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也明确表示“经检索,你申请公开的‘征地批复’不存在”。 至此,宁晋县人民政府未批先征近千亩耕地的事实基本得到了确认。 发稿前,有村民称“有反映情况的村民被当地警方带走,要求他们签订不上访的书面保证书才能释放”。(文/图 记者 赵旭东 高月)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