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认可的业绩到了浙江不好使?一路公司第三次愤然起诉!

来源:法观网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0-10-26
摘要:据网络报道: 我们公司的资质证书是国家住房和建设部颁发的,五项资质都是一级,我们的业绩经过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审核认可,发布在官方网站,可是浙江省发改委硬

据网络报道: “我们公司的资质证书是国家住房和建设部颁发的,五项资质都是一级,我们的业绩经过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审核认可,发布在官方网站,可是浙江省发改委硬是说我们业绩无效!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在这次招投标中,发改委对业绩的认定并无解释权,负责解释的是省交通厅,发改委却越俎代庖,认为我们业绩无效,强行取消了所有投标结果!实质上,他们就是按照范大地的‘指示’行事。如果他们与涉黑涉恶的范大地没有勾结,恐怕连鬼都不信!”2020年8月,一路公司(全称: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愤然第三次起诉浙江省发改委。在见到记者时,公司老总丁凯话语间充满了愤怒。

一路公司遭恶意举报 发改委认定其业绩无效

公开资料显示,“330国道丽水市塔下至腊口段”改建工程,系2018年度浙江省重点工程。一路公司于该工程第1标段”工程投标,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并已公示。但在一路公司被公示后,丽水市庆元县人范大地即先后多次打电话给一路公司有关负责人施顺吉,公然声称参与本次投标的114家单位中,有82家单位均系范大地借用名义投标,却无一家中标,因此损失1000多万,叫一路公司分割一部分工程量给他做或者给他1000万元弥补损失,否则他就去告状,并宣称“就是告不赢也要让丽水市政府将标废掉”。施顺吉对范大地赤裸裸的敲诈勒索不予理睬,断然回绝。之后,一系列怪事就发生了:先是相关单位向该工程业主方提出异议、投诉,被业主驳回,接着,相关人员到省招投标中心及相关单位举报、信访。

2019年3月15日,范大地还致电一路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凯,让其转告施顺吉,公然威胁:“就是弄不过施顺吉,还弄不过他的儿子、儿媳?”

浙江省发改委及其下设的省招投标中心在接到范大地所控制的公司举报材料后,于2019年2月3日开始进行调查,不惜“超过法律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历时5个多月调查后,于2019年7月4日出具并印发了《330国道丽水市塔下至腊口段公路改建工程(莲都段)第1标段招投标举报处理意见书》(简称“举报处理意见”)。该举报处理意见在将恶意举报中的所有举报事项全部否定后,却找出一条毫无争议的理由,认为一路公司提供的业绩资料施工单位名称不一致。其实,一路公司因资质平移自顺吉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提供的业绩资料中标人是顺吉集团,资质平移后,一路公司与业主单位签署了补充协议,后续工程由一路公司完成,交工证书颁发给一路公司。这个业绩也得到了省交通运输厅的认可并发布在其官方网站上,在投标时一路公司提交了这些资料。但省发改委却认为一路公司所提供的项目业绩虽非虚假,但应认定为无效业绩,而“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另外,本次招标采用的是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和浙江省发改委发布的2015年版招标文件范本,该范本解释权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据此,一路公司认为,省发改委在业绩已经得到交通运输厅认可的情况下作出业绩无效的认定,属于以权代法、越权甚至是滥用职权。于是,一路公司在被逼得走投无路后向浙江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政府和法院均认定违法 发改委仍执意废标

2019年9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认为省发改委程序严重违法,撤销了其作出的处理意见。一路公司认为省发改委不仅程序严重违法,且其作出的一路公司业绩无效的认定也是错误的,但省政府行政复议的纠错并不彻底。于是,一路公司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3月20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认可了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省发改委处理意见的结论,同时在本院认为部分纠正和否定了省发改委认为一路公司业绩无效的认定。

但是,就在杭州市中级法院判决下达后,丽水市发改委一位姓邱的领导在一次座谈会上公开表示:该工程已经很着急,群众反映很强烈,他们压力很大,为此事他到省发改委也跑过很多趟。省发改委领导已经表示不可能让一路公司中标,一路公司最好自己去省里沟通,省发改委如果同意一路公司中标,我们没有意见,大家都高兴,还可以把工期赶上去。如果省发改委重新认定一路公司的业绩无效,希望一路公司不要再去告状了,如果一定要告状,我们也等不及了。这位领导还说:“我们可以强制终止中标,也可以重新启动招标,届时我们将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决定”。

2020年6月9日,浙江省发改委又做出(浙发改公管{2020}198号)文件(即:关于印发《330国道丽水市塔下至腊口段公路改建工程【莲都段】第1施工标段招投标举报重新处理意见书》的通知),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这一重新作出的处理意见仍然执意废掉一路公司的中标资格。而实际上,早在作出处理意见之前,发改委和省招投标中心有关领导已与一路公司负责人进行接触,传话称“举报人一定要把你们的中标候选人资格给废掉”、“这个标不可能让你们中”、“如果废不掉,你们以后还有大苦头吃”。

最令一路公司不服的是,省发改委在处理同样问题上执行着不同的标准。浙江新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是从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平移的资质。2019年12月,新越公司使用瓯越公司的业绩参加“330国道瓯海区仙岩至丽岙段工程”投标,却被评标委员会确定为中标候选人,浙江省发改委也没有认定其业绩无效而“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新越公司顺利中标。

2020年4月30日,浙江省发改委和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文修改招标文件范本,其中一条就是针对资质平移业绩的继承认定问题,规定业绩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完成公开的可认定为合法承继,认可了一路公司业绩的有效性。但是,2020年6月9日,浙江省发改委作出的重新处理意见书仍然认定一路公司的业绩无效。这一认定与省发改委自己发出的文件完全背离。

种种诡异的迹象令人生出很多疑问,难道这次恶意举报是省发改委、省招投标中心个别领导与范大地“官商勾结”的结果?一路公司有关负责人就说:“浙江省发改委有关领导以不同标准处理同样的问题,属滥用职权、行政乱作为的集中体现。难道省发改委就同一问题有两个法律在执行?这些领导除了与范大地存在官商勾结外,还充当范大地黑恶势力的幕后保护伞。除此之外,我们得不出其他任何解释。”

一路公司还称:一路公司已经被交通厅认定了的业绩,发改委强行认定无效,而范大地资质申报造假、围标串标却至今无人查处!范大地的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申报一级资质时,其所使用的36个业绩全部虚假,无一真实。浙江省住建厅早在2020年12月9日就向住建部报告,建议撤销其资质,但是天合公司现在仍然可以在市场上堂而皇之的投标,并且天合公司还参加了丽水这个标段的投标。另外,对于范大地控制中交路桥华北工程公司等82家单位围标,一路公司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严肃查处,但是至今连一点回音都没有,可见范大地的后台之硬!

发改委公告废标 一路公司愤然第三次起诉

据悉,由于涉黑涉恶,经中央扫黑除恶第11督导组有关领导批示督办后,范大地被庆元县公安局逮捕,现法院已判决其有期徒刑。然而,范大地虽然人已经进了牢房,但他的愿望却依然可以实现。2020年6月28日,浙江省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上悍然发布了《330国道丽水市塔下至腊口段公路改建工程(莲都段)第1施工标段招标异常公告》,该公告称:“根据浙发改公管[2020]198号文件的通知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重新组织评审,认定所有投标单位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否决所有投标单位投标,根据招标文件及相关法规规定终止本次招标活动,并组织重新招标,请潜在投标人自行关注。”

发改委的这一公告,一举废掉了所有投标!看浙江省发改委多么牛掰?任凭省政府的行政复议要求纠错,任凭杭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要求其纠正错误!但是,我就是不纠错,我的地盘我做主!

至此,一路公司已经被逼入绝境。一路公司认为:发改委的做法从程序到实体均严重违法,损害了一路公司的合法权益。今年8月,一路公司愤然第三次对浙江省发改委提起行政诉讼,将其第三次告到法庭之上!

一路公司起诉的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招标人依据浙发改公管〔2020〕198号重新处理意见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及发布《招标异常公告》的行为程序违法。原告已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330国道丽水市塔下至腊口段公路改建工程(莲都段)第1施工标段投标举报重新处理意见书》(浙发改公管〔2020〕198号),现该案仍在审理中。原告认为,现关于原告的业绩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仍存在较大争议,需要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定,被告作出的重新处理意见书仍有被撤销的极大可能,如该意见书继续执行,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将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被告作出的浙发改公管〔2020〕198号处理意见书应当停止执行,评标委员会不应当组织重新评审。

另外,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发布330国道丽水市塔下至腊口段公路改建工程(莲都段)施工(莲都段)第1施工标段复议中标候选人公示(第1次),公示时间为2020年6月28日至6月30日。然公示时间尚未结束,就发布了330国道丽水市塔下至腊口段公路改建工程(莲都段)第1施工标段招标异常公告,认定所有投标单位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否决所有投标单位投标,并组织重新招标。原告认为此举已明显属于程序违法,但被告此次作出的浙发改公管〔2020〕287号处理意见却罔顾事实,认定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行为程序合法。

二、原告在投标时已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以及所附业绩的承继性。

(1)原告原系顺吉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道路施工三十多年的知名施工企业)全资子公司,因经营结构调整,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将相关资质平移给原告,并通过了住建部的批准,住建部已向原告核发了资质证书。原告在投标时提供了资质证书、与业主单位、顺吉集团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交工验收证书、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通过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已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证明要件。

(2)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认可并公开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是业绩合法承继的依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与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已完业绩信息挂钩规定的通知》(浙交﹝2013﹞197号)第一条规定:信息挂钩制度是指施工企业在诚信信息系统公开已完业绩,将系统自动生成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作为投标文件中业绩材料的组成部分,在评标时对《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投标文件的业绩证明材料等进行核查,确保施工企业投标时业绩材料的真实性。该条款已经明确《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就是用于企业参与投标时的业绩证明材料。

此外,浙发改公管〔2020〕287号意见书中指出,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确认“S325(82)省道延伸线黄岩北洋至宁溪段工程”未列入住建部门同意转移业绩的清单。原告认为,该说法没有依据。首先,原告系从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平移的资质,住建部也已审核同意并向原告核发资质证书;其次,现尚无明确证据证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否认前述工程业绩转移,仅为被告的单方表述;再次,如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不认可,又为何该业绩公开这么长时间都未通知原告予以修正。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作为政府部门主导开发并对全社会公开的系统,应具有公信力,该系统上公开的业绩即视为政府部门认可并且合法有效的业绩,否则该系统的存在将毫无意义。

(3)原告提供《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作为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后,无需再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招标文件要求: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承继性。该要求只需要投标人在“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中完成其中一项即可。实质上,原告在工程业绩承继方面也已经取得了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此前在原告申请行政复议中,提供了《关于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业绩由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承继的报告》,该报告已经获得永嘉县、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同意。

三、原告认为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5年版)部分内容的通知》适用于2018年招标的公路项目。其中关于“施工单位业绩发生合法承继的,但需提供业绩合法承继的有效证明,相关业绩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完成公开的可认定为合法承继”的规定是对之前范本中对应条款的补充说明,以避免招投标过程中对承继业绩合法性认定产生争议。

四、本次投标采用的是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和浙江省发改委联合发布的招标文件范本(2015版),该范本规定范本的解释权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工程业绩的认定应由交通行业系统认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已经认可了一路公司投标业绩的情况下,省发改委认定该业绩无效系越权作出的错误认定。

五、省内类似原告资质是平移而来的单位有50多家,这些单位使用被平移单位业绩投标均未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业绩无效,且有的单位还合法中标。浙江新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12月使用资质平移单位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业绩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330国道瓯海区仙岩至丽岙段工程”投标,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业绩合法有效,合法中标。据此,一路公司的投标业绩也应该合法有效。

对一路公司今后的命运,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杨光 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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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凤凰新闻:https://ishare.ifeng.com/c/s/80as9QRa5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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